用戶得申請同意納管及聯接使用證明
  • 發佈日期:2019.8.15
  • 資料來源:大里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

依大里工業區下水道使用規章 第 五 條  用戶得依實際需要向本機構申請核發同意納管證明。 用戶得依下水道法、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關規定,向本機構申請核發聯接使用證明。 前項聯接使用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,期滿仍需繼續使用者,應自期滿六個月前,向本機構申請核准展延,展延最長以五年為限,逾期未辦理展延,證明將自動失效,如需繼續營運使用者或原核發聯接使用證明使用內容變更時,應重新申請。 納管用戶變更下列聯接使用證明登記事項,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,向本機構辦理變更: 一、 基本資料、公司名稱、負責人、土地面積(地號)。 二、 原物料及產品名稱增加(減)或變更製程。 三、 廢(污)水產生量、污泥產生量。 四、 前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變更者。 五、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者。 申請展延或原核發聯接使用證明使用內容變更時,應填具申請表,並檢具相關書圖文件,供本機構審查勘驗。